關鍵詞: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
案例主要內容:原告掛靠被告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與被告某交通運輸局簽訂合同。2007年12月22日,被告某交通局因增加工程量與原告補簽《補充協議書》包含原合同價款及增加工程價款共3384699.08元,補充協議簽訂后,中途停工。2008年1月經業主、施工方、監理單位三方對前期已施工工程量進行確認,工程款2374022.28元,實際支付了2255321.17元,扣質保金102559.15元。對于未計量爭議工程,經鑒定造價為162743元。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主體是否適格。本案中合同雖為被告公司與被告某交通局簽訂,但被告公司并未參與工程的施工管理,故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享受工程款。二、被告公司、被告分公司是否應承擔工程款支付義務。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有權獲得工程款和為某交通局墊付的款項,原告主體適格。二、被告公司,被告分公司不存在收取工程款后未支付給原告的情形,原告要求其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案經貴州省某人民醫院于第一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20)黔0524民初19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某交通運輸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61451.0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從2020年4月29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可以實際施工人的名義直接向發包方、被掛靠單位主張工程款。
實際施工人是通過籌集資金、組織人員機械、支付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報酬等實際從事工程項目建設的主體,包括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別于承包人、施工班組、農民工個體等。在層層轉包、多次違法分包、掛靠后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等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僅指最后進場施工的民事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條解釋涉及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關系。原則上,當事人應當依據各自的法律關系,請求各自的債務人承擔責任。本條解釋為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允許實際施工人請求發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我們要注意到該條解釋只規范轉包和違法分包兩種關系,未規定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因此,可以依據該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即本案原告。
本案中,原告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因此,本案原告作為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