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合同相對性
案例主要內容:原告某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消防工程發包方)與被告某建筑公司(工程總包方)、某建設集團公司(工程發包方)合同糾紛案,原告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48146元及利息,停工損失43萬元,并承擔律師費10萬元。被告某建設集團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如下事實:消防實業有限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分包方準備材料,自行辦理結算手續,最終結算價款以市財政評審中心審定總價為準;合同簽訂后,原告對消防工程進行了施工,并經驗收合格。建設集團公司委托咨詢公司對消防工程進行初審,初審金額為12470908.44元。原告起訴后,建設集團公司委托其他咨詢公司進行第二次審核,二審金額為9708649.64元。其次,原告提供發票證明為本案支付律師費10萬元。
該案經法院審理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5182.77元及利息、停工損失293102.8元,律師費6萬元;被告某集團公司在欠付被告某建筑公司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分包合同并未約定違約一方賠償對方的律師費,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適用法律不當。該判決僅對律師費的承擔主體予以改判,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本案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由分包方準備材料,自行辦理結算手續,最終結算價款以財政評審中心審定總價為準。雖然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一審審核結算單上注明“同意以此金額送二審”,但因政策變更審計部門不再審理類似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客觀上導致合同約定的審計無法繼續履行。建設集團公司單方另行委托咨詢機構進行終審,不符合最終結算價款由財評審計中心審核的約定。同時參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委托審核只進行一次,法院最終確定以一審金額12470908.44元作為本案的結算依據。法院的判決結果體現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及情勢變更原則,分包合同約定的最終審計機構是財政評審中心,即使發生情勢變更(財政評審中心不再審理)導致不能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合同不需要再繼續履行。建設集團公司不能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單方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
建議提示:
一、專項工程可以單獨分包的,要求由業主直接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協議。
二、在業主堅持要求將分包工程納入總包范圍時,則要求由業主、總包方和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總包方只有收到業主支付的專項分包工程價款后才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