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安全管理義務
案例主要內容:原某市燃氣公司在該市某路段鋪設天然氣輸送管道時,將管道安裝建筑工程發包給某工程公司。該工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在作業坑上面覆蓋鐵皮蓬,并設立有紅燈安全標志。某日晚間,趁建筑工地的值班人員熟睡,有人將鐵皮蓬偷走,并砸碎警示紅燈。當晚12點左右,陳某路過施工現場時因無安全標志而掉入作業坑內摔傷。經住院治療,診斷為大腿骨折。陳某在診療期間花去醫藥費22678元、營養費1960元、護理費3350元。因摔傷治療而被扣除工資、獎金5697元。陳某因與該工程公司就賠償數額有爭議,故起訴到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工程公司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施工人,因值班人員疏忽而致使設置的安全標志被損和保護措施蓬蓋被偷,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注意義務,主觀上過失明顯,其作為施工人理應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故判決被告承擔原告所受財產損失。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地面施工作業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糾紛案件!睹穹ǖ洹返谝磺Ф傥迨藯l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作為施工人的某工程公司在公共道路進行燃氣管道施工過程中,按要求設置了明顯標志和安全措施。但因其值班人員的疏忽大意導致標志被毀、安全措施(鐵皮蓬) 被盜,明顯違反了上述法條中的注意義務。值班人員違反注意義務的不作為與原告受傷有因果關系。工程公司作為施工人理應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法條拓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 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議提示:
作為施工企業,在公共產所或道路施工、堆放材料設備等情形非常常見,現場管理人員的疏忽大意易導致發生致人損害的安全事故。
1.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施工,應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堆放應按規定進行,科學堆放,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謹防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