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管轄權異議
案例主要內容:
在原告江永縣某安裝公司與被告湖南省某工程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為承攬水電工程項目向被告交納了保證金,但最終沒有承攬到相關工程項目,故要求被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審法院也據此確定本案案由為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并作出了判決。但是,被告認為一審法院在案件管轄權的處理問題上存在事實認定錯誤與法律適用錯誤,并以此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的民事裁定,依法將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理由:1.本案系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屬于合同類糾紛,應適用合同糾紛管轄原則。原審法院卻依照侵權責任糾紛管轄原則確定案件管轄,其處理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公民和法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依法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對此,上訴法院經審查認為,首先,本案系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屬于合同類糾紛,應按照合同糾紛管轄原則確定案件管轄,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其次,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為準,而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钡囊幎,因本案為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合同雙方亦并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支持了該被告提請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案例分析:
在該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由于原、被告雙方并未訂立合同,不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應當參照侵權責任糾紛確定案件的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告的應訴策略十分明確,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仍然屬于合同類糾紛,故而應按照合同糾紛管轄原則確定案件管轄。所以被告第一步便將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找出,并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對此,上訴法院經過審查,支持了被告的上訴請求,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并將案件移交被告所在法院處理。該案的處理方式與處理結果很好的反映了提出管轄權異議這一應訴策略的優勢,因此,有必要對管轄權異議的相關問題進行細致分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可能更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是訴訟方式。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及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為該次訴訟取得勝利奠定了重要的基礎,這也是在整個訴訟活動過程中的首要一環。
建議提示:
一、首先,要對管轄權異議制度進行明晰。
管轄權異議制度,是指一種當事人通過主張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從而維護其正當利益的救濟制度。它是管轄制度中的一個子制度,管轄權異議的輔助性、從屬性使得其并不涉及案件的實體問題。因此,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應屬于形式審查,即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管轄權相關因素進行審理。對于案件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則應在實體審理中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期滿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但答辯期滿后案件仍可能因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而變更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二、其次,建議在訴訟中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如發現存在管轄問題,應當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是形式審查,由此在司法實務中,只要權利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就應當作出相應裁定,而不能視理由是否充分而定。并且,糾紛的性質決定管轄法院的確定,因合同性質產生管轄權爭議的,應按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否存在特殊要求來確定合同的性質。
(一)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二)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且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
三、最后,雖然提管轄權異議在程序上于被告有益,但是也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濫用管轄權異議。
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認定:就同類案件反復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提起管轄權異議;在法院已經釋明的情況下,依然堅持提起管轄權異議;在具有明確管轄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提起管轄權異議;反復多次濫用各項訴訟權利。當存在上述情形時,會有被認定為濫用管轄權異議。
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處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因此,如已構成對管轄權異議制度的濫用,且濫用意圖明顯,屬惡意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并且該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妨害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有權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