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訴訟時效●訴訟請求
案例主要內容:原被告于2006年5月簽訂《主廠房磨煤機基礎設計、生產承包合同》,合同總價款為119萬元。原告主張已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生產、安裝及交付,且無任何質量問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項64萬元及利息。被告答辯稱:在2006年雙方簽訂合同并交付貨物后,合同早已履行完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2007年4月后未再收到被告的貨款,原告應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原告直到2020年才向被告主張貨款,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經法院庭審認定:原告在2007年4月后未再收到被告的貨款,此時已清楚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但始終沒有向被告催討欠款,直到2020年才主張權利,因此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本案為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原告在2007年4月已知曉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始終未以任何形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直到2020年才向法院訴訟主張權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
建議提示:
1、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發生中斷、中止、延長。民法典中規定的普通的訴訟時效是3年,若出現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與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結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本案中原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未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函件、郵件、訴訟或仲裁等)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情形,應認定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2、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還應當注重舉證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在舉證不能時,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