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項目部印章●擔責主體
案例主要內容:
甲公司某項目部因施工需要建設一批板房,與乙公司簽訂《板房施工合同》,將板房工程承包給乙公司,合同總造價100000元,合同加蓋有項目經理部印章。工程完工后甲公司項目部未按時支付板房工程款,乙公司以甲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出具蓋有甲公司項目部印章的合同及證明各一份,證實甲公司項目部欠付工程款10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其與甲公司項目部簽訂的《板房施工合同》,證明原告承建了甲公司項目部的板房工程。雖然被告甲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這是項目部的行為,與甲公司無關,但甲公司項目部作為甲公司的內設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其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甲公司承擔。原告提交的甲公司項目部出具的證明證實了原告承包的工程總造價100000元,被告甲公司雖然有異議,但無相關證據證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判決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
案例分析:
項目部是施工企業針對工程的施工管理而設立的臨時組織機構,施工企業對項目部的內部管理是其義務與職責,項目部的權限也來源于施工企業的授權,故可以參照適用職務代理行為的法律制度,一般情況下項目部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設立該項目部的施工企業承擔!督K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限的除外!逼渌貐^的法院審理,也多傾向于由承包人(即施工企業)擔責。
實踐中,通常存在項目部“越權”簽訂合同或者擔保協議等情形,項目部超越授權進行的民事行為,需要判斷相對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是否有合理理由信任項目部擁有代理權,進而認定施工企業是否需承擔責任!睹穹ǖ洹返谝话倨呤䲢l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薄睹穹ǖ洹返谝话倨呤粭l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如果相對人明知或有重大過錯,則不應將法律后果歸屬于設立項目部的施工企業。
建議提示:
1、各責任單位及項目部按要求規范印章管理,確保印章管理員是公司正式員工而非責任人或合作股東。加強印章管理員的培訓交底,與印章管理人員簽訂相關責任狀,如出現違規用印行為,視為其個人行為,公司將采取相關措施彌補。該做法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規范項目部管理人員行為,將風險防范關口前移。
2、項目印章要有嚴格的審批流程,未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審批的資料不能用印。項目印章管理員要認真履行印章管理職責,如發生項目違規用印情形,應拒絕用印并及時上報責任單位法務負責人、公司法律合規部。
3、如合同、借條、收據或擔保協議等關鍵性證據上有違規用印或項目主要負責人簽名,則盡快搜集相對人明知項目管理人員無權代理、有重大過失或與其惡意串通的證據(如聊天記錄、協議書等)作為抗辯理由。
4、所有合同條款中應明確履約行為的唯一簽字確認人,意為明確告知相對方,排除他人代簽或隨意簽字等行為給項目造成不利后果。同時,項目部應嚴格和固化用印審批流程,規避用印中間環節隨意用印和違規用印行為發生。
項目印章管理八嚴禁:
1、嚴禁非公司人員持有保管印章;2、嚴禁未經審批用印及用印不登記;3、嚴禁在分包、采購、租賃等合同蓋章;4、嚴禁在借貸、擔保、抵押等資料蓋章;5、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單據等上面蓋章;6、嚴禁非印章管理員保管或蓋章;7、嚴禁私刻印章;8、嚴禁項目完工不按要求上交印章及登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