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專屬管轄●法院●仲裁
案例主要內容:某城建集團因與某工程公司發生工程款糾紛上訴至一審人民法院,某工程公司對案件管轄權提起上訴,稱原審裁定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合同約定的某某仲裁委員會審理。某中級人民法院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北景干显V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爭議發生后,承包及分包雙方任何時候都可以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以向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通知另一方!币虮景府斒氯诉_成了仲裁協議,對某城建集團公司的起訴,原審法院應不予受理。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案不應由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撤銷一審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某城建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例分析:在“(2017)最高法民轄終182號”司法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排他性選擇仲裁裁決,則排除了法院對該民事糾紛的主管,除非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具有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等情形。上述案件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不動產糾紛,屬于《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專屬管轄案件。而終審法院支持了某工程公司上訴提出的因存在有效的仲裁條款所以該合同糾紛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主張,在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不具有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等情形下,認可了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裁決而排除法院主管(包括排除對專屬管轄案件的主管)的觀點。
建議提示:仲裁與訴訟均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層級上應當是平等并列的。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有權自由選擇案件是仲裁或是訴訟(只可選擇其一)。而專屬管轄屬于特殊的訴訟管轄,具有排他性、強制性、優先性,但其僅限于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內的案件,該規定并不適用于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案件當事人通過申請仲裁解決糾紛的情形。也就是說,一個案件應首先確定是由仲裁機構還是法院主管,在法院主管的前提下,才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專屬管轄的適用,當事人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確定爭議解決的方式,以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我們日常工作中遇到專業分包合同均屬于建設施工合同,即不動產合同,如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糾紛解決應屬于法院專屬管轄,即由施工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有效的仲裁約定的情形,按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可以排除在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故建議我司所有專業分包合同中糾紛爭議解決條款均約定在株洲仲裁委。
仲裁與訴訟:1、仲裁費用偏高,訴訟費用相對偏低。2、仲裁案件的首裁和副裁均從仲裁委員會成員(社會各界專業人員)中抽取或指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法院專職工作人員。3、仲裁屬于一裁終局,只有仲裁程序不合規、證據不充分不實、仲裁認定事實有重大錯誤等情形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定。訴訟可以經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4、仲裁案件如需采取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須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受理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受理的訴訟案件采取財務保全和執行措施。5、法院判決文書要上網,仲裁裁決不上網,有利于保護企業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