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違約●利息●發票
案例主要內容:原告主張貨款 7524548.29 元,逾期付款資金占用利息 1713704.24 元。經被告財務核對,原告主張的貨款本金基本屬實,但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不予認可。雙方曾就利息問題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隧起訴至法院。該案經法院庭審認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 7520023.77 元。關于逾期付款資金占用費的問題,因原、被告簽訂的《材料購銷合同》中并未對付款期限進行明確的約定,且原、被告雙方亦未進行貨款核對和結算,且根據《材料購銷合同》中約定的“每次付款時乙方必須按照當次結算金額向甲方財務提供經認證無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票,否則甲方財務有權拒絕辦理付款!币蛟嬉辔刺峤蛔C據證明其向被告提供了全額的增值稅發票,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訴請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一百三十條、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 7520023.77 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該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實際向被告供貨共計55398548.67 元,被告已支付款項為 47878524.9 元,但原告開具發票金額只有 43478514.89 元。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當開具 55398548.67 元的全額發票才算履行了其全部的開票義務,否則,被告在未收到原告全額發票的情況下,有權利拒絕付款,F因為原告剩余發票未開具,故剩余貨款并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相應的被告也不承擔逾期付款的資金占用利息(違約責任)。
建議提示:
1、買賣合同中都應當約定供方的開票義務,否則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具體合同條款內容參照公司買賣合同范本。
2、上述案例表明,買賣合同糾紛中,即使所欠貨款本金屬實,若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的開票義務,卻要求被告承擔逾期付款利息(違約責任),法院判決也只支持本金部分,對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該案代理人在庭審前對原告訴訟請求和合同條款進行了仔細的核對研究,發現原告開票義務未履行,違約在先,在法庭庭審時提出后得到了法院采信,對原告舉張的利息不予支持。如被告代理人沒有發現此抗辯點,法院及有可能支持原告主張利息的請求。故在買賣合同糾紛案應對過程中,被告應依據合同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仔細嚴謹的梳理,特別是結算方式、票據開具及資金支付等方面找出抗辯點,在庭審時進行抗辯,減少違約方面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