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人民法院報
【案情】
裴某系新華聯旅游分公司員工。2019年12月22日,裴某下班后駕駛無牌照摩托車行駛至蕪湖市鳩江區安瀾路與赤鑄山東路交叉口附近時與路牙發生碰撞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2月23日,裴某妻子楊某某出具家屬聲明,載明:“裴某與道路西側路牙發生刮撞,導致摩托車摔倒,造成裴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調查,排除其他車輛碰撞可能。經慎重考慮,家屬要求不經過鳩江交警大隊,家屬自行處理!2020年4月7日,鳩江交警大隊出具情況說明,載明:“2019年12月22日15時32分許,裴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安瀾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瀾路與赤鑄山東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處摔倒,造成裴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調查,該情況屬實!苯痪块T未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同年4月15日,楊某某向鳩江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6月2日,鳩江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裴某不屬于工傷。楊某某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裴某在下班途中發生無外界因素影響的自摔事故,在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能否認定為工傷,就此存在肯定和否定兩種意見。
【評析】
對此,筆者持否定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從責任承擔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北景钢,交警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而非交通意外事故,意味著不存在各方均無過錯的情況,裴某作為自摔事故肇事者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從主觀過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迸崮吃跓o外界因素影響情況下發生自摔事故未盡到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的義務,存在主觀過錯。一是駕駛無牌照摩托車。裴某作為駕駛人應知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但其仍然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上路將自己置于違法狀態之中。二是未謹慎駕駛摩托車。裴某在無外界因素影響的情況下與道路路牙發生碰撞,而醫院病歷顯示其并無特殊疾病,因此該起事故與裴某未盡到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結合以上內容,裴某應當負該起自摔事故的全部責任。
最后,從調查履職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芍,“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構成此類工傷的前提條件。在交警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主動履行調查職責,收集相關證據以作出相應的工傷認定結論,而不能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將調查職責轉化為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的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履行調查職責并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如無相反證據或較明顯瑕疵,則法院不應對該工傷認定結論給予否定性評價。本案中,在交警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鳩江區人社局為判定裴某發生自摔事故時的現場情況,調取了案發當日的打卡時間表、報警記錄、證人呂某的詢問筆錄、楊某某出具的家屬聲明、鳩江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現場事故示意圖、門診病歷等證據,證實本案系裴某在沒有外界因素影響下發生的自摔事故,并結合其他證據認為裴某駕駛摩托車未能盡到小心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以致與路牙發生刮撞,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過失,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故不構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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