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20年規定),對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穩定民間借貸市場、完善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常態化防控新冠疫情取得戰略性成果,國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格局下,2020年規定有助于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增強市場主體的發展動力和活力;對于全面貫徹民法典,完善我國金融法治建設、推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走深走實具有重要作用,是最高司法機關服務大局,勇于擔當,科學決策,實事求是,司法為民的重要體現。
2020年規定的突出亮點和功能體現在:
首先,修訂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規則,凈化金融市場環境。2020年規定在原規定(2015年頒布實施)中的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新增加了一種,即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并且將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2020年規定中列舉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都是針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中存在的一些規避監管、制度套利等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比如近年來較猖獗的“套路貸”“校園貸”等予以明確禁止,這彌補了原來未經銀保監會批準而向公眾發放貸款的監管上的法律漏洞,凈化了金融市場環境。推動保護人民的金融法權益、金融穩定安寧、金融公共利益,所以,這一修訂恰逢其時。
其次,科學制定利率規則,體現了對金融市場基本規律的尊重。利息問題是金融的核心問題,利率是金融市場中貨幣價格的體現,應該反映市場規律,有上下波動和變化。利率規則關鍵在于標準的把握。法院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認定借貸利率的合法性始終是備受關注的。2020年規定對此作出了修改,大幅度調低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采用“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作為標準和上限,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這與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差距很大。這一修改,降低了民間借貸資金成本和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從長遠看,對于在規范基礎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痼疾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于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
第三,統一裁判標準,保證金融交易的良好秩序。司法實踐對于原有的24%和36%利率上限規則,存在很多理解不一的地方,同樣的案件出現不同的利息計算,造成司法上的分歧,不但破壞了金融交易的穩定預期,也有損司法的公平正義。此次修訂,使我國民間借貸合同規則更趨完善,并且形成了統一的裁判規則,實現司法審判類案同判的目的。
第四,2020年規定是對我國民法典的全面貫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此為依據,2020年規定及時出臺了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標準,體現了最高法院對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的全面實施貫徹民法典的積極回應。此外,2020年規定也體現了民法典的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強調除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外,借貸雙方可以自愿協商借貸條文,包括借貸利率,這樣有利于民間借貸支持新興、小微企業,積極推動六穩六保的有效落地,有助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長遠發展。
第五,此次調整的民間借貸規則,為規范其他金融行為和業態提供借鑒。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呈現出交易行為多元化、網絡化、眾籌化,甚至產生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等金融現象,越來越與金融機構趨同并越來越復雜化,2020年規定的實施對于其他金融行為和業態的監管完善具有明顯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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