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5執保1106號民事裁定書,同意原告騰訊公司請求查封、凍結被告老干媽名下價值1624.06萬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財產。隨即老干媽回應,從未與騰訊公司有過合作,并報警等待有關部門調查。7月1日,貴陽市公安局雙龍分局發布通報稱,有不法人員偽造老干媽公司印章,冒充該公司的市場經營部經理,與騰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目的是獲取騰訊公司在推廣活動中配套贈送的網絡游戲禮包碼進行倒賣。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發展至此倒并不復雜:在刑事責任方面,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冒用老干媽公司名義與騰訊公司簽訂合同,騙取騰訊公司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老干媽公司完全不知三名犯罪嫌疑人偽造公司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等事實,則老干媽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相反,如因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一度使公眾產生對老干媽公司經營或償債能力的疑慮,而使老干媽公司遭受損失,其還可以向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侵犯商譽而要求賠償的訴訟。
對騰訊公司而言,其受三名犯罪嫌疑人欺詐而簽訂合作協議,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4、58條而撤銷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或者不行使撤銷權而要求三名犯罪嫌疑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但無論騰訊公司采取何種法律選擇,在此廣告合同履行中事實上受到損失已基本可以確定。
不過,本案在商業生活中倒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值得說說公司的對外代表權和風險控制等問題,以為公眾遇到合同簽訂、公司經營等事項時引起注意。
商業交往常常涉及自然人和法人兩類主體,兩者均可以親自從事簽訂合同等民事行為,也可以委托其他主體代為從事民事行為。唯以公司為典型代表的法人,其本身為法律擬制的主體,因而無法如自然人般完成簽訂合同的具體動作,所有的民事行為均需仰賴自然人代表其完成。由此,在公司等法人從事民事行為時,發生了一個對外代表的問題。
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公司法》乃至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商業交往實踐,公司對外代表權的行使通常有兩種方式:
第一,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從事交易。章程確定的法定代表人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進行登記。
第二,經過公司授權而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代表或者代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從事交易,其需持有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此外,加蓋公司法人章或合同章,也是商業交往簽訂合同時的慣例性作法。
由此,公司需要關注對外代表權的管理,防止因自身管理疏忽而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公司損失。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后未能及時將該變更情況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進行變更,原法定代表人利用合同相對人對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載信息的信任而與公司(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簽訂合同,則此合同會因構成表見代表而有效,公司就應當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這里所謂的表見代表,是指雖然沒有代表權,但合同相對人善意地有理由相信其有代表權,并與其訂立合同,則該合同有效。再如,公司對公章或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書等材料管理不善,使不法分子盜用公章或者利用授權委托書等材料對外簽訂合同,則公司會因其管理不善而被認為存在過錯,所簽訂的合同也會因表見而有效,公司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賠償合同相對人的損失。所須注意,這里所舉的例子是公司對其公章管理不善的情況,公章本身是真的,而與本案老干媽公司公章被偽造的情形自不相同。如果是偽造他人公章,被偽造公章的公司通常沒有過錯,也無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總之,公司在對外代表權的管理中,必須要明確誰能代表公司,并且應對那些輔助公司對外代表權行使的印鑒憑證等建立起規范的管理制度,最好能專人管理、因具體事項而具體授權,避免印鑒混亂、籠統授權等情況發生。
說完公司對外代表權管理,再來談談公司簽訂合同時的風險控制。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制度都非常重視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的價值平衡,但由于交易類型復雜多樣且交易當事人對風險的主觀判斷也存在差異,所以法律難以統一規定交易中的風險控制措施。
舉例而言,同樣是訂立合同,當我們從菜市場購買兩斤白菜或者三斤豬肉時,我們選擇即時交易而不會要求查看出售方的營業執照;但當我們通過中介租賃房屋時,則往往會要求查看中介的資質以及房東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等。這種對交易信息的調查和了解,一方面是為保障交易的安全,避免當事人受到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也需要花費時間精力去查詢信息、驗證真偽,因而會影響到交易的效率與便捷。因此,在無數次交易經驗總結的基礎上,法律會設計平衡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的制度,同時,參與各種交易的當事人也需要結合具體交易情況進行相應的風險控制與防范。具體而言,在簽訂一些交易金額較大、履行時間較長、權利義務關系較為復雜、交易對當事人具有特殊意義等重要交易時,就需要締約當事人進行合理調查,確定相關信息,保障自身權益。
結合騰訊和老干媽的這個案件,公司之間簽訂合作協議的過程中,雙方都應當明確交易對方的身份、授權等情況。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應當要求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確定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時,簽訂合同時最好能采用法定代表人簽字并且加蓋公司印章的方式,這是商業交易的慣例。
在某些特定的交易中,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還需提供相關公司文件,則合同相對人應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如按照《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對外擔保需有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則公司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公司同意提供擔保的相關會議決議。更為謹慎的合同締約人,可能會基于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實性、公司同意擔保的會議決議有效性等方面的疑慮,而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登記系統查詢、向公司辦公室或董事會秘書等專職人員復核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相關信息,這在實踐中將更有利于締約風險防范。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代表或者代理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相對方必須要求提供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記載授權范圍和期限等內容的授權委托書等;為更謹慎地防范風險,締約方還可以聯系公司負責人核實代理人身份、授權情況等,然后進行合同的簽訂。
總之,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是其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必需,法律兼顧交易安全和便捷而設計制度,公司也需按照商業慣例和自身判斷來進行風險防控。在公司之間簽訂合同進行交易,判斷是否具有公司的對外代表權是一個復雜而相互關聯印證的系統。單一使用印章即可獲取合同相對方信任的可能性是較小的,或者從合同相對方角度主張其相信單一印章而構成“表見”進而支持合同有效的可能性也是較低的。
因此,回歸到本文開始的案子,關鍵就是需查清事實:如果老干媽公司在印章、合同書等對外代表權行使方面并無過錯,純粹是因三名犯罪嫌疑人偽造印章騙取騰訊公司信任的,則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因為騰訊公司首次通過三名犯罪嫌疑人與老干媽公司進行交易,其沒有依照商業交易的一般慣例核查身份和代理權限,其主張“有理由相信三人有老干媽公司代理權”而構成表見的理由并不能得到支持,相關的合同約定也無法拘束老干媽公司。
事實上,面對首次進行商業交往的對手,騰訊公司不僅未能查詢當事人信息及授權情況,且在合同中未要求對方交付保證金或者進行分期付款,實是對合同風險控制的失策。希望此案能引起商業經營者的重視,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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