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范疇
修訂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新增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倡導簡約適度和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確立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新增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強化多部門監督管理責任
修訂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修訂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實行全鏈條多主體信用管理
新增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廢”零進口
修訂第二十四條“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由海關對“進口固廢”屬性開展鑒別
新增第二十五條“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大幅提高經濟懲罰力度
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與進口者共擔連帶責任
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修訂前,承運人僅在“進口者不明”的情況下,才承擔退運或處置的責任。
明確“無主”固廢處理原則
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