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一種,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決的典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系統總結了爭議要點和法院的裁判觀點。
一、設計合同無效
1、沒有、超越資質,合同無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規定了21個行業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四個序列。沒有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簽訂的設計合同無效。
最高院在“嘉珀設計工程顧問(香港)有限公司、和昌(十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指出:嘉珀公司在不具相應資質情況下與和昌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認定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和昌公司亦應對取得嘉珀公司的設計成果支付相應對價。最高院認為設計單位不具備資質簽訂的設計合同無效,但該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可以要求對設計成果支付相應對價。
另外,“浙江交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臨安市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臨安市交通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最高院的認定,簽訂合同時不具備資質,但合同履行過程中取得資質,應認定有履約資格和能力,合同有效。
2、未依法招投標,合同無效
“宿州市交通運輸局、宿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安徽高院認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本案中,雖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未就案涉設計工程與天津城建設公司簽訂書面設計合同,但天津城建公司進行了設計工作,并將設計成果提交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認可雙方存在實際上的合同關系。由于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項目的設計需要進行招標,但該項目的設計未經招投標,故天津城建公司與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之間訂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反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
“際華三五一二皮革服裝有限公司與甘肅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上訴案”中,甘肅高院同意一審法院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本案中,涉案工程為蘭州新區出城入園企業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屬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和國務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必須進行招標”之規定。涉案項目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涉案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未經過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故應屬無效合同。對于省設計院辯稱根據建設部印發的《城市建設方案設計競選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建筑項目的設計,均要實行方案競選;4、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劃定范圍的建設項目”及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競選可采用下列方式:2、邀請競選。由競選組織活動的單位直接向有承擔該項工作建設能力的3個以上設計單位發出方案競選邀請書”。認為涉案的工程可通過競選方式取得了設計權,故認為合同合法有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第一、《城市建設方案設計競選管理試行辦法》為建設部制定并頒發,為部門性規章!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并頒布,為法律!冻鞘薪ㄔO方案設計競選管理試行辦法》其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二、該《城市建設方案設計競選管理試行辦法》為試行的辦法;第三,該《辦法》只規定了方案設計的方式,并非是合同簽訂方式。綜上,對省設計院的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的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造成涉案合同無效,雙方均存在過錯。無效后的責任承擔,因涉案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標的屬于特定的智力成果,合同無效后的處理無法適用雙方返還的處理原則,只能折價補償。故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結合省設計院的實際履行設計合同進度,三五一二公司承擔折價補償責任。
在“中國瑞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安徽圣來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指出:09號合同所約定的“圣來•陽光城”項目為商品住宅,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該合同的簽訂未履行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無效,圣來公司和瑞林公司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對于無效后的責任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因09號合同的標的屬于特定的智力成果,合同無效后的處理無法適用雙方返還的處理原則,只能折價補償。
設計合同無效,如果已經實際履行的,設計成果無法返還,應當折價補償,補償標準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結合雙方對合同無效的過錯予以酌定。本案中,雙方未依法進行招投標,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法院酌定雙方各半承擔責任。
風險提示:設計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設計單位資質,并依法完成招投標手續,防止合同被認定無效。
二、設計成果交付糾紛
1、概念設計與設計方案的區分
“大連長河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炫愉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認定,長河公司將炫愉公司交付的設計成果提交莊河市規劃建設委員會討論,說明其對該方案基本認可。長河公司將訟爭設計方案提會討論,說明設計方案實際上超越了概念設計的階段,故長河公司提出炫愉公司提交的設計成果屬于概念設計文本的主張與常理不符。
《建設工程勘驗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設計方案需要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最高院認定長河公司將訟爭設計方案提交規劃建設委員會討論,說明設計方案實際上超越了概念設計的階段。
2、合同內容重大變更,逾期后合理期間交付不認定違約
在“大連慧昌海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大連港口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指出港口設計院提交初步設計文件的時間是2014年12月10日,雖然交付時間晚于合同約定時間,但2014年8月11日莊河市發展和改革局對慧昌公司的批復(莊發改能備[2014]72號文件)顯示,案涉工程內容已變更為一個5000噸級泊位和兩個30000噸級泊位,合同內容發生較大變更。2014年10月15日雙方仍在就案涉工程的設計方案進行討論;谏鲜鍪聦崳劭谠O計院在約定期間屆滿后的合理時限內交付報告,不應認定為違約。
本案中,港口設計提交初步設計文件的時間晚于合同約定時間,但有證據證明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港口設計院在約定期間屆滿后的合理期限內交付,不應認定為違約。
3、設計方案是否完成,并非都要通過鑒定確定
在“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山東銘洲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銘洲公司在二審庭審中認可其所報批的設計文本系在維拓公司大量設計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并通過的,二審法院通過對比兩個規劃設計方案文本,未經鑒定即認定維拓公司已就該部分設計進行了充分必要的勞動。
最高院再審指出:在憑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即可得出結論的前提下并非必須進行鑒定,法院通過比對兩個規劃設計方案文本得出結論系其基于證據審核所作出的事實認定,肯定了二審法院的做法。
風險提示:設計成果交付糾紛體現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交付履行,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對事實的認定。建議在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對設計成果完成、交付情況通過書面證據進行固定,發生糾紛時根據證據進行事實認定。
三、設計費的支付
1、放棄項目不影響設計費的支付
“廊坊市新商博國貿城投資有限公司、池燦輝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指出,廊坊新商博公司是《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華中科大設計院履行了涉案合同約定義務、而又并無證據證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當事人發生了變更的情況下,無論廊坊新商博公司是否放棄了涉案項目、是否是涉案項目的最終受益人,均不影響廊坊新商博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履行支付設計費用的合同義務。
合同主體不發生變更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一方履行了合同義務,對方應當依合同約定付款,不論對方是否放棄了涉案項目、是否是涉案項目的最終受益人。
2、合作開發房地產并不當然連帶支付設計費
在“山東亞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煙臺昆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煙臺市清泉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山東清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最高院認定昆侖公司與清泉綜合開發公司訟爭的合作開發合同關系,與本案亞新公司與昆侖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關系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處理,且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將設計費的承擔責任限定在設計合同的相對方當事人之間,從而未支持亞新公司就設計費用向清泉綜合開發公司及清泉集團公司主張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合作開發房地產一方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能限定在合同方之間,其他未簽訂設計合同的合作開發方不承擔支付設計費的責任。
3、沒有簽訂設計合同的費用支付
在深圳市維業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深圳市維業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泰安市路通路橋投資有限公司、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中,香港恒生公司委托瀚海公司設計及建設海天大廈。2007年11月,瀚海公司以自己名義出具委托設計書,委托維業山東分公司承擔海天大廈的設計工作,維業山東分公司按要求于2007年12月25日交付設計成果給香港恒生公司,因對設計費支付問題發生糾紛起訴。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內容應有詳細具體的權利義務,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價款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具體到本案,當事人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形式的設計合同。依據委托設計書的內容,也不能認定瀚海公司與維業山東分公司之間存在設計合同關系,因為設計合同應該包括的主要條款和內容在該委托設計書中均沒有體現。該委托設計書僅是瀚海公司的單方意思表示,是其單方發出的一種指令,不是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設計合同。維業山東分公司、維業公司與瀚海公司之間既未訂立設計合同,也沒有履行過設計合同,完成的設計成果也沒有交付給瀚海公司,因此對維業山東分公司、維業公司向瀚海公司主張支付設計費的請求,不予支持。維業山東分公司和維業公司完成“泰安海天大廈”室內裝飾、消防、水電、空調設計工作后,將設計成果向香港恒生公司進行了交付,香港恒生公司予以接受,對設計成果和費用予以確認并同意支付600萬元,香港恒生公司后來在委托設計書上也予以蓋章,故雙方之間存在設計合同關系并已實際履行。因此,香港恒生公司應承擔支付600萬元設計費的付款責任。
本案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關鍵在于瀚海公司單方向維業山東分公司出具委托設計書,無書面設計合同,且沒有履行過設計合同,完成的設計成果也沒有交付給瀚海公司,不能認定瀚海公司是合同當事方,應當由事實設計合同關系的當事方香港恒生公司支付設計費。
4、約定不明,設計費的支付
“浙江交通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臨安市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臨安市交通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最高院認為,由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按國家、浙江省有關規定收費的95%收費,合同對費用的約定不明確。一審中,交通設計公司計算為527.3萬元,通達公司、順達公司則主張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可行性研究報告收費標準不應超過200萬元。浙江高院認為,根據國家計委計價格(1999)1283號《建設項目前期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系按照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估算投資額在10億至50億的,其收費標準為110至200萬元。認可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收費不應超過200萬。
風險提示:設計費用支付糾紛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費用支付主體及數額方面,建議在設計合同中對費用支付的主體及具體的支付方式、支付數額進行詳細約定。
四、設計損失賠償糾紛
1、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擅自施工,設計單位不承擔責任
“成都創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創新公司在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損失,超過了設計院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部分損失屬于設計院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損失,依法不應當由設計院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勘驗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損失設計單位不負責賠償。
2、未取得設計條件、設計方案未過審批,進行設計的責任承擔
“邵東縣金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華越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指出,華越義烏分公司在未取得正式規劃設計條件的情況下就制作出規劃設計方案文本,在規劃設計方案文本未獲審批通過情況下就制作項目施工圖;金旺房地產公司未按期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在明知華越義烏分公司制作的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劃設計要求的情況下,未采取協商及補助措施,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對于損失的發生和擴大均有一定責任。原審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損失,并無不當。
風險提示:設計過程應當遵循設計條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流程,建議在設計合同中對設計的流程及審查程序進行詳細約定,按照節點支付設計費,明確審批義務。
五、設計合同解除糾紛
1、私自另行委托設計單位,構成根本違約
“南平市武夷新區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法院認為,武夷建設公司與莆田水利設計院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莆田水利設計院依約進行勘察設計,并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武夷建設支付了第一、二期設計費;后武夷建設公司未經與莆田水利設計院協商一致、未經通知,擅自將相關勘察設計任務另行委托他人,已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一二審判決解除合同并無不當。
2、設計合同解除但使用設計成果的,應支付部分設計費
“福建華景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合同依法解除后,天城公司因華景設計方案遲交且未過審而未按約定付款,但華景公司付出勞動且天城公司使用該成果,天城公司應支付50%設計費。
設計合同解除的,不需要按原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但是使用設計成果的應當支付部分設計費。
3、委托方可以隨時解除設計合同,但應支付相應的設計費用
“浙江博道設計有限公司與舟山市定海區干覽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浙江高院認為,“基于設計合同的特殊性質,干覽鎮政府有權隨時解除設計合同,但應支付相應的設計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設計合同可以比照承攬合同的規定,委托方可以隨時解除設計合同,但需要支付相應的設計費用。
風險提示:合同解除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不再履行,但是,結算條款可以參照適用。設計成果具有特殊性,不能返還,解除設計合同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按照履行情況支付設計費用。建議可以在設計合同中對合同解除的情形、價款支付等進行明確約定,防止發生爭議。
六、訴訟時效
1、超過訴訟時效
“成都熊貓萬國商城有限公司、香港DCA戚務誠建筑師事務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最高院認為,戚務誠事務所所主張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應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屆滿,期間無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無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實,其于2013年4月起訴熊貓商城公司已是訴訟時效屆滿12年之后,超過法定期間。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2、訴訟時效中斷
“譚蘇建筑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上海萬都中心大廈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譚蘇公司主張,其分別于2004年9月、2005年7月、2007年4月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萬都公司發函催討,訴訟時效中斷,但其的郵寄證明只有2007年4月25日的中國郵政特快專遞回單加蓋了萬都公司的收發章,能夠證明萬都公司已經收到。其余兩份沒有簽收記錄或郵政機構的妥投證明,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存在萬都公司“應當收到”的情形,故不支訴訟時效中斷。
“重慶九鑫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與成都東英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重慶市高院認為,雖然根據合同約定,東英公司向九鑫公司主張案涉設計費用的訴訟時效應于2014年之前,但九鑫公司2014年5月22日向東英公司出具了“關于設備費、設計費余款支付有關事項的說明”,該說明記載的“確保剩余款項盡快支付到位”的內容證實九鑫公司明確向東英公司作出了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一、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認定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14年5月22日重新計算并無不當。隨后,東英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九鑫公司郵寄了催款函,要求九鑫公司支付剩余設計費,該催款函由九鑫公司加蓋單位收發章予以簽收。因此,東英公司要求九鑫公司支付剩余設計費的主張符合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因此,本案中東英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九鑫公司郵寄了催款函,要求九鑫公司支付剩余設計費,該催款函由九鑫公司加蓋單位收發章予以簽收,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風險提示:訴訟時效是起訴時必須要關注的問題,發生設計合同糾紛時也要予以關注。
七、其他爭議
對于設計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其他糾紛類型,本文同樣以典型案例的形式總結如下,希望對法律研究和法律實務工作者有所裨益:
1、邀請招標的效力
“云南黃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顧問(中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痹瓕彉I已查明,云金集團未能證明案涉項目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作為招標人主動選擇了邀請招標方式邀請利安公司投標,現又以邀請招標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主張利安公司的中標無效,有悖誠信,認定邀請招標有效。
2、無權代理
“鼎都建筑設計顧問(北京)有限公司與新疆鼎盛天佑林業生態發展有限公司、李生仁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在《建筑工程設計咨詢協議》和《簽收單》簽訂時,李生仁系鼎盛天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2011年12月30日鼎盛援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李生仁變更為牛勇,李生仁當時無權代理鼎盛援疆公司簽訂合同,且事后未獲得追認,應由行為人李生仁承擔責任。在鼎盛天佑公司、李生仁接受了鼎都設計公司的履行之后并未依約支付設計費的情況下,鼎盛天佑公司、李生仁應支付鼎都設計公司設計費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3、委托人介入權與相對人選擇權
“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牡丹江日達化工有限公司、大連重工機電設備成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認為,雖然大連機電公司知道東華公司與其簽訂《總承包合同》系受日達公司委托,但因在日達公司發函表明行使委托人的合同介入權的情況下,大連機電公司明確表示選擇東華公司作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二審判決認定《總承包合同》約束東華公司與大連機電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但書條款、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合同相對性原則。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4、設計分包
設計分包與施工分包存在較大差異,司法實踐中,對于分包人為個人的,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分包合同無效。
如“中交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與特克斯縣交通運輸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中,烏魯木齊市中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涂某系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雖然以個人名義承接設計工作,但該情形中交通力建設分公司是明知且在合同締約中始終未提出異議的。法律賦予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締結合同的權利,應充分鼓勵、保障締約自由和意思自治,以達至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到促進社會發展、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本案締約主體的自然人身份不屬于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明確指明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或者涉及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將不成立或無效的情形行為。如上所述,涂某所完成的設計工作是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的,合同的簽訂、履行并未導致無效的情形出現,故本案《建設工程設計分包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5、涉外糾紛
在“圣佛蘭(香港)國際設計機構有限公司與迪維(連云港)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江蘇高院認為,建設部《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外國企業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編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基礎設計)、施工圖設計(詳細設計)文件等建設工程設計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提供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基礎設計)之前的方案設計不適用本規定。我國對于建設工程初步設計之前的方案設計并未規定具體的準入條件,也未規定必須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本案合同僅履行到方案設計階段,二審法院認定該階段合同有效并無不當。圣佛蘭公司是否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并不影響圣佛蘭公司要求迪維公司支付方案設計階段的合同價款。
因此,初步設計之前的方案設計在我國是沒有特殊資質要求的,外國企業也可以直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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