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湖南一金貿易有限公司因胡二天拖欠鋼材款一案,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向被執行人胡二天發出了報告財產令,并對其可供執行財產進行了查控。
經過嚴密調查了解,被執行人胡二天在湖南恒楚建設有限公司有大額應得工程款項。天心法院隨即于11月8日向湖南恒楚建設有限公司發出(2019)湘0103執445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胡二天在其單位的應收款項5313089.66元。
后經天心法院查明,湖南恒楚建設有限公司在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并擅自向被執行人胡二天(另行處理)支付款項4549294元。
據此,天心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罰款決定書》,對湖南恒楚建設有限公司罰款50萬元、對其法定代表人罰款8萬元。
同時,發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責令該公司三日內如數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4 529 294元。逾期,將依法裁定該單位在擅自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一、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會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一百一十五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ǘ┯嘘P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ㄈ┯嘘P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ㄋ模┯嘘P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
。ㄎ澹┯嘘P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允許被執行人出境的;
(六)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停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權屬變更登記、規劃審批等手續的;
。ㄆ撸┯嘘P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
(八)有關單位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發出協助通知后,拒不轉交的;
。ň牛┢渌芙^協助的。
可能導致的后果:
有協助執行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可責令單位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個人的罰款,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未履行協助義務,擅自向被執行人付款,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7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法院亦可以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及其負責人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