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司法實踐,本文歸納建設工程居間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居間人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單位及個人,介紹承攬建設工程的,居間合同無效。
案例
暨反訴被告萬XX與暨反訴原告張XX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被告殷XX系XX公司的副總經理。2011年張XX介紹原告掛靠于被告殷XX的工作單位XX公司。原告代表XX公司與被告張XX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居間協議書》,約定張XX(甲方)將發包方XX公司所開發的上海XX中小企業苑(二期)項目土建總承包業務介紹給XX公司(乙方)施工,并確保簽約后本工程項目正常履行。乙方從本工程項目承接業務總標的中提取1.5%作為甲方的辦公業務費用、中介咨詢服務費等勞務報酬費用,并按收到的工程款同比例用支票或現金支付給甲方。后由于XX公司既未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告預付款,也未在簽約三天內支付原告首期進度款,致使原告無法繼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此原告與XX公司發生矛盾,并終止施工。后原告要求被告張XX、殷XX返還中介費勞務首付款遭拒絕,原告遂提起訴訟。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與被告張XX簽訂的《建筑工程居間協議書》涉及的居間內容系工程施工項目,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工程施工項目的承接方必須是具有相關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且該單位必須通過投標、中標手續,才能取得工程施工資質?杀景冈孀鳛閭人既不具備相關工程施工資質,又不具備投標資質,原告在承接工程施工項目過程中也未經過招投標程序,僅通過不具備工程項目居間資質的被告張XX,即與發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況且,被告張XX、殷XX在明知原告無能力承接該工程項目的情況下,公然采取欺騙手段、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將原告作為XX公司的工程項目承包人,并以具有工程項目施工資質的XX公司名義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發包方既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又沒有進行招投標的情況下,即將上述被告張XX居間給原告的工程施工項目發包給名為XX公司實為原告之行為,同樣與法有悖,故原告代表XX公司與被告張XX簽訂的《建筑工程居間協議書》應屬無效合同。
分析總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在明知委托人不具備資質情況下,為其介紹工程的行為,違背行政許可、規避了國家有關準入制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居間合同無效。
2、居間人介紹的項目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合同雙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投標手續,簽訂施工合同的。
案例
哈爾濱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長柱工程信息費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04年7月11日和7月15日,經發包方副經理王長柱的介紹,金鑫公司未經招投標就與頂豪公司五常開發一部與金鑫公司分別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協議書》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7月27日,金鑫公司為王長柱出具《承諾書》,約定金鑫公司分期給付工程信息費46萬元,工程完工后付清。但是《承諾書》簽訂后,金鑫公司未按約定的時間給付王長柱信息費,王長柱多次向金鑫公司索要,金鑫公司給了王長柱一張簽章不全的現金支票,當王長柱要求將支票兌現時,金鑫公司始終拒絕給付。故王長柱訴至法院請求支付建設工程信息費。
裁判要旨
本案涉案工程為造價1044.4萬元的商業服務和住宅樓,屬于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王長柱介紹涉案工程,金鑫公司承諾付給其46萬元工程信息費,直接規避了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程序,雙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四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本案中因王長柱非法介紹工程,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的監管,導致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其與金鑫公司約定借此收取工程信息費,不受法律保護。否則,如果因規避招標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而認定規避招標行為有效,允許從非法行為中獲得利益,那將會使不法行為合法化,不僅有損法律的權威,而且客觀上會鼓勵這種行為發生,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建筑工程質量,危害購房人的安全。本案中王長柱、金鑫公司規避招投標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認定《承諾書》無效。其與金鑫公司約定借此收取工程信息費,不受法律保護。
分析總結
建筑行業為特許經營的行業,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通過提供有償中介服務而規避招投標。居間人為達成居間合同目的而采用規避招投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規定,因而認定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居間合同因需要促成的合同無效而無效。
3、居間人撮合施工方與招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的。
案例
北京中恒嘉信商貿有限公司與楊陽居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中恒嘉信公司為獲得“天津大都會”項目櫥柜及廚房設備的供貨與安裝工程,與涉案工程另一投標企業北京天宇柏業貿易有限公司的項目總負責人馮茜凌之妻楊陽簽訂《工程居間服務協議》。該居間協議約定,楊陽負責就涉案工程項目引薦中恒嘉信公司與建設單位直接洽談,向中恒嘉信公司提供關于工程項目的重要信息及必要公關和技術顧問,并最終促成中恒嘉信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該工程項目一個或分期多個工程標段的專業承包施工合同。如中恒嘉信公司獲得涉案工程,工程款的5%作為居間費用。中恒嘉信公司先期支付了20萬的居間費用,后中恒嘉信公司獲得涉案工程。工程實施完畢后,盛世鑫和公司已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5%,但中恒嘉信公司未支付居間報酬。故楊陽訴至法院,要求中恒嘉信公司支付居間報酬。
裁判要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中恒嘉信公司、楊陽的上述行為已構成投標人串通投標,且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亦明顯超出正常居間服務的范疇,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故中恒嘉信公司與楊陽簽訂的居間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楊陽無權要求中恒嘉信公司支付居間費用。同時,中恒嘉信公司作為投標人,應當獨立實施投標行為,其與其他公司事先串通投標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分析總結
招投標前加入適度的居間服務,并不必然影響招投標制度的公開、公平與公正性,反而能夠節省投標人搜集招標信息的時間,讓更多的人參與招標競爭,提供更多可供締約的對象,能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居間人促成在建設工程中居間合同中引薦施工方與投標人直接洽談,撮合施工方與招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居間合同無效。
4、居間人協助施工方圍標、串通投標的。
案例
姜偉與浙江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08年2月18日,海天公司的代理人陳勇鈞與姜偉簽訂《居間合同書》一份,約定海天公司委托姜偉協調“常州亞泰財富中心項目”相關事宜,海天公司一經中標,則按工程承包總價的3%向姜偉支付居間報酬。其后,上述項目的發包方亞泰公司以邀請招標的方式,分別邀請海天公司、江蘇金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陵建工)、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建工)參與投標。在投標過程中,海天公司委托馬劍飛、金陵建工委托姜偉、江蘇建工委托張安心參加“亞泰中心項目”的投標活動,但實際上案涉工程的三家投標單位,均為海天公司及其居間人姜偉所控制,所用投標文件均由海天公司陳勇鈞提供。2008年10月14日,按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海天公司中標。因姜偉多次向海天公司和海天常州分公司催要居間報酬,均被拒絕,故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姜偉與海天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屬無效。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可見,姜偉與海天公司在《居間合同書》中雖未明確所謂委托姜偉協調案涉工程相關事宜的具體內容,但在該合同中明確約定居間服務有無完成以案涉項目有無中標為依據,居間報酬的支付亦以中標時間為時點。而姜偉認為其已完成居間合同義務的理由包括,海天公司系通過姜偉的協調才承接案涉工程,在進行招投標程序之前即已獲得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并實際開始施工。案涉工程邀請招標程序中共有三位投標人,其中,金陵建工由姜偉聯系并作為委托代理人參與投標,而姜偉并非金陵建工工作人員,系借用金陵建工的名義參與投標活動。此外,江蘇建工以及張安心均確認,在案涉工程招標過程中,投標人之一江蘇建工的經辦人張安心并非江蘇建工工作人員,所謂參與投標系應陳勇鈞的要求在文件上履行簽字手續。據此,姜偉以及海天公司之間居間合同內容實質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法院據此認定案涉居間合同無效。
分析總結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在工程招標中,投標人應積極響應積極響應招標要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參與到招標中,居間人協助投標人通過串通投標的方式獲得工程,該行為明顯違法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公平投標秩序,也破壞了市場競爭環境。居間人通過參與、實施串通投標的違法行為促成居間合同訂立,嚴重擾亂了建設市場秩序,此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由此居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居間合同的內容與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管理性規定相悖,并不當然無效。若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會被認定為當然無效。
在建筑工程領域,居間行為并未被現行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