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8月18日甲公司與四醫大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負責四醫大藥學系中試樓裝修工程;按四醫大藥物研究所提供的施工圖紙及變更單施工,根據竣工圖紙和現場簽證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工程自2007年8月18日開工至當年11月28日竣工;合同價款暫定108萬元,甲公司按審計決算造價的9.45%優惠四醫大藥物研究所;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75%工程款,決算審完后,付至95%工程款,留5%質保金,保質期結束后付清。甲公司開始施工后,因四醫大工程項目多次變更,2008年11月17日甲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當日四醫大投入使用。2015年12月2日四醫大出具的審核報告載明:工程結算造價為1987987.14元,四醫大已付81萬元,剩余工程款未付。甲公司經多次向四醫大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四醫大支付剩余工程款1177987.14元及利息56082元。四醫大辯稱,其僅對工程量進行了審計,雙方并未形成最終結算,甲公司未按工程約定期限完成竣工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提起反訴,請求甲公司給付四醫大工期延誤違約金1292191.64元。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四醫大給付甲公司工程款1177987.14元及利息56082元;駁回四醫大的反訴請求。
【不同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2007年8月18日甲公司與四醫大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后,甲公司已按合同及四醫大要求增加的工程項目完成施工。2015年12月四醫大完成審定工程結算造價1987987.14元,甲公司認可該造價,雙方已經形成最終結算。因四醫大多次變更、增加工程項目,導致施工工期延誤,甲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因四醫大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訴時間已逾訴訟時效,其反訴不應得到支持,因此四醫大應按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結算向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公司完成工程屬實,但其僅對工程量進行了審計,雙方并未形成最終結算,不能以工程量清單作為結算依據;四醫大雖然變更、增加了工程項目,但僅同意甲公司延期一個月,而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竣工,導致工程延期長達325天,應按合同約定的工期每推后一天按工程總造價2‰罰款,向四醫大支付逾期交工的違約金;四醫大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訴訴訟時效并未逾期,其反訴應該得到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公司與四醫大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是確認一方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的前提條件,只有合同有效,方能確定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本案爭訟之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合同履行期間,甲公司未能按約完成竣工,系工程項目變更所致,因此甲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工程量是施工方在施工期間經建設方對其工程施工項目數量確認的明細清單,并無具體造價數額,因此四醫大出具的審核報告并非工程量清單;訴訟時效是基于權利受到侵害請求法院進行保護的期間,因本案不存在四醫大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故不存在反訴訴訟時效逾期的問題。
【法官回應】 工程結算單應作為原告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建設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由此可以得出,建設工程結算內容是價格結算,法律性質是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確定發承包雙方之間所簽訂合同的價格。雖然在我國工程實踐中,發承包雙方往往簽訂各種形式的合同,但實踐中結算糾紛仍然大量發生。審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應以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為主要依據,其核心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并根據雙方的結算情況,確定工程價款。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違約責任約定等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因此,審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首先必須完成的事項應當是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解讀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從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判斷合同效力,不能僅僅因為違反某一行政管理性規定,就認定施工合同無效。同時,在合同效力能夠補正的情況下,應給予當事人補正機會。具體到本案中,甲公司與四醫大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確認有效。
2.工程竣工結算書的法律屬性
工程款結算又稱工程竣工結算書,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及根據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施工合同范圍的工程變更情況,調整施工預算價格且符合合同要求,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驗收后,由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書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價款結算,經建設單位審核簽認的按照工程實際發生的量與額計算,以表達該項工程的施工造價為主要內容,并作為結算工程價款依據的文件,也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取工程報酬的依據。工程量是以自然計量單位或物理計量單位表示的各分項工程或結構構件的工程數量。自然計量單位是以物體的自然屬性作為計量單位。物理計量單位是以物體的某種物理屬性作為計量單位。工程量是表現工程的各分項工程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具體到本案中,2015年3月9日甲公司在單項工程造價報審資料對價款優惠扣減后,向四醫大報審工程結算造價2570602.8元;2015年12月2日四醫大出具的審核報告載明:報審工程結算造價為2570602.8元;審定工程結算造價為1987987.14元;甲公司與四醫大對該工程款結算數額已經確認。由此事實證明,涉案工程價款系經雙方最終確定的結算書,故爭訟之工程造價雙方最終已經形成結算,該決算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工程款數額的計價模式及利息的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計價模式的正確分類應為,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二種類型?們r合同是指在施工合同中由雙方經事先計算預先確定完成一個建設工程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該工程全部施工內容的一種合同。如無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單的發生,則工程量固定不變,合同總價維持不變。反之,在原有合同上對工程項目有所增減,則必須對工程總價進行決算。合同總價只有在工程完成后才能確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時間長,在合同簽訂之后,這個固定總價必然是對應著一定的工程量,而不可能涵蓋在簽署合同時雙方均未預見到的工程量,在結算時,應根據工程項目變更進行核算。這里的核算,通常也就是我們所言的工程款結算。工程款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施工者因承包工程項目,按合同和工程結算辦法的規定,將已完工程數量計算的各項費用的總和,向發包單位辦理結算而取得的價款。具體到本案中,當事人開始對工程造價進行了預算,施工期間因工程項目增加,雙方在施工結束后對爭訟之工程造價進行了結算;加之工程質保期限已經屆滿,四醫大對拖欠甲公司的工程款應予支付。至于利息,依照《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之規定,因四醫大與甲公司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故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4.違約行為的認定及被告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條件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具體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及時按約完成竣工,系工程項目增加等因素導致,且雙方對工程造價結算時四醫大并未提出逾期竣工事宜。由此可以認為甲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違約,四醫大反訴請求甲公司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金,當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至于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時效屆滿后提起訴訟,債務人以訴訟時效逾期作為抗辯權,法院經審查后若時效確已屆滿,則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被告以訴訟時效抗辯,應具備的條件是民事權利有受到侵害的事實;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時效期間已經屆滿。只有滿足上述三個要件,權利人的權利將不被保護。本案中,因不存在四醫大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故不存在訴訟時效的抗辯問題。退而言之,即使本案存在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因爭訟之工程完工時間為2007年12月28日,截至2015年12月雙方對爭訟之工程相關事宜仍在協商中,故四醫大提起反訴,訴訟時效并未屆滿。
(作者單位: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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