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請客送禮、托人辦事這種不良社會現象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這請客送禮的錢可怎么辦?法律上是怎樣界定這筆錢,究竟能不能要回來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居間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為工程項目請客送禮系不法原因給付,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此類行為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故二審駁回送禮人要求返還錢款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為攬工程走歪路
請客送禮30萬
朱某原在某區燃氣管理所工作,離職后對朋友們吹噓,自稱是2001年從原單位借調至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工作,直至2011年12月退休。湯某對朱某的話信以為真,2015年下半年把他介紹給自己的朋友胡某。聽說了朱某之前的工作后,胡某覺得可以通過朱某得到上海地鐵某號線的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標環節的失利風險。
胡某向朱某表示,希望他能夠給自己介紹工程,朱某也表示可以幫忙安排。胡某稱:自己這兩年里多次請朱某吃飯,并且朱某會向他要錢,金額幾萬元不等,有時還要送朱某酒、煙、大閘蟹、海鮮等等,共計約30萬元,但朱某一直沒有介紹工程的實際行動。
2017年初,胡某有些著急了,便讓介紹人湯某幫忙問問情況。湯某提供的短信截屏顯示,1月7日,湯某曾短信詢問朱某:“工程何時進場”,朱某則回復:“爭取春節前開標確定中標單位”。但沒想到的是,直到上海地鐵某號線延伸段建設工程全線貫通,朱某也沒給胡某介紹過任何工程。
假冒身份終敗露
一紙欠條被討債
2017年1月19日,胡某與朋友們在一次聚會聊天時了解到,朱某并非是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想到自己在朱某身上花費了近30萬元,現在卻落個血本無歸,胡某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般不是滋味。為了挽回損失,他找到朱某,讓其寫下借條:因某號線工程送禮、消費等欠胡某300000元,2017年3月28日前付清。
本以為簽下一張借條可以拿回自己的錢,沒料到,2017年3月16日,朱某以上述借條構成敲詐為由向派出所報案。之后,朱某亦未給付胡某錢款。無奈之下,胡某訴至法院,要求朱某按照借條歸還自己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依據朱某出具的“借條”而提出訴訟,但實際上雙方并非屬于借貸關系,也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居間合同關系。胡某給朱某送禮、請朱某吃、玩的目的是找關系承接建筑工作,以此獲得利益,該行為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且擾亂社會公共經濟秩序,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屬于違法行為。故一審法院對胡某的訴請不予支持。胡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不法原因之給付
借貸關系不成立
二審中,胡某上訴稱,朱某冒充上海地鐵某號線副總指揮的身份,虛構能為胡某攬取相關工程合同的事實,先后從自己這里獲得40萬元報酬(后歸還10萬元)。其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諾歸還欠款,并寫下借條為證。顯然,朱某應按照借條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上海一中院認為,首先,朱某雖出具給胡某“借條”,但雙方并未發生借貸法律關系,且借條明確系由于“工程送禮、消費等”,因此,原審未將其認定為借貸關系正確。
其次,胡某輕信朱某具有上海地鐵某號線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的身份,以為可就此獲取相應的施工項目,故而才與朱某消費,并向其送禮,其行為目的具有不合法性。
再次,胡某提出,其向朱某交付了現金,且朱某曾向其歸還過10萬元。朱某則提出,其從未收到過現金,亦從未歸還過胡某10萬元款項。從原審庭審陳述可知,雙方主要是進行消費。當然,胡某確實向朱某送過禮,但胡某并無證據證明其向朱某送過現金。在胡某無法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前提下,上海一中院對此事實不予認可。需明確的是,即使胡某確實向朱某給付過現金,但亦無權向朱某要求返還,因該行為屬于不法原因給付。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胡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毛海波指出,所謂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為之給付。我國工程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亦對工程施工人的資質、如何取得工程項目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胡某通過“請托”朱某,試圖繞過法律、法規對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即使胡某給付過朱某現金,該行為亦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對不法給付行為進行一般預防。民事法律在給付者違背法律與社會倫理、將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時,例外地否定其返還請求權,從而彰顯法秩序對其給付行為的否定性價值評價,并由此強化社會大眾對公共秩序的關注和善良風俗的觀念,增強公民法律意識與道德意識。同時,通過否定請求返還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給付者的經濟風險,以達到阻止潛在的不法給付行為的效果。當然,此不表示朱某的行為就屬于合法。從朱某的行為分析,其冒充工程總指揮,騙取財物,顯然構成違法,應受到相應的懲戒,如果構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此不屬于本案民事糾紛所應處理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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