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要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二中全會公報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本S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有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使紙面上的憲法成為現實中的憲法、行動中的憲法,才能獲得活的生命,真正實現憲法目的,彰顯憲法價值,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有力保障。
而我國憲法實施有三種主要方式:
1. 憲法的執行。憲法的執行通常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這不僅包括這些機構本身在設置、職權范圍,在活動程序和活動方式上必須嚴格執行憲法的規定,也包括這些機構在組織其他國家機關、建立各種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憲法的規定。
2.憲法的適用。憲法的適用則通常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因為憲法具有的一般法律屬性,以及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憲法適用不僅是憲法實施的重要途徑,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樹立憲法權威的重要內容。
3.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憲法規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憲法的遵守既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憲法實施最基本的方式。憲法的遵守通常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根據憲法享有并行使權力和權利;二是根據憲法承擔并履行義務。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大行使“監督憲法的實施”之職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憲法的實施”之職權。這兩條規定的是“監督”憲法實施的義務主體,明確的憲法監督是一種負責合憲審查的特殊的憲法實施方式。
法治故事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明確全國人大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各級人代會及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兩年多來,全國各級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都進行了憲法宣誓,尤其是2018年3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新一屆國家機構領導人員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隆重憲法宣誓儀式足以載入史冊。憲法宣誓制度的確立與實施是認真對待憲法的一種公開表達,是憲法實施的一種重要方式。在萬眾矚目的場合下進行憲法宣誓,表達了宣誓人維護或捍衛憲法的決心,培養宣誓人對憲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將之內化為對宣誓人的道德約束和法律約束。同時,憲法宣誓的莊嚴性和神圣性強化了公民對憲法的認識,使憲法不再是一個抽象的名詞,不再只是寫在紙上,而是突出人民權利本位的理念,督促公民去主動監督宣誓主體的職務行為,進而在全社會強化憲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2018年3月13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19人名單,在全國人大10個專門委員會中率先出爐。3月21日,新華社公布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指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這個與憲法實施與監督緊密相關的機構的誕生,歷時38年。相較之前的法律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更突出自身在保證憲法實施、推進合憲性審查方面的專門性和專業性,有利于提升政府和公眾的憲法意識和素養,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實施監督機關的法律權威。
法理探微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中國建設舒展斑斕畫卷,特別是憲法的權威得到彰顯、依憲執政更加自覺、憲法意識不斷增強。但也要看到,當前憲法實施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一些人的意識中存在“憲法是閑法,是紙老虎”“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錯誤認識,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治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提高憲法實施水平,就要對這些問題高度重視、切實解決。因為,憲法的力量不僅僅因其地位崇高,更在于其有效實施。
按照黨的十九大精神,必須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一是國家權力機關在立法活動中堅持以憲法為依據,通過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予以貫徹和體現、落實和細化。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堅持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從人民根本利益出發,切實維護憲法的地位和權威。三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公正獨立行使司法權。四是一切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遵守憲法法律,全體人民都必須認識到,憲法既是必須遵守的最高行為規范,也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最有力武器。
法律指南
《憲法》序言 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