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要
在黨的執政的三個基本要素中,依法執政是科學執政和民主執政的基本途徑。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也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根本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依法執政就要“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
首先,黨要領導立法,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中國共產黨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主張無疑代表國家意志,但其路線方針并不簡單等同于國家意志。共產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必須通過人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把自己的路線方針轉變為國家意志,即國家憲法、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
其次,黨要帶頭守法,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在現代法治國家,維護和樹立憲法及法律的至上權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和重要內容。鄧小平曾指出:“在中國來說,誰有資格犯大錯誤?就是中國共產黨。犯了錯誤影響也最大!币蚨,依法執政就必須要帶頭守法,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以憲法和法律為根本活動準則。
“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2012年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首次提出的。要堅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堅決查處各種違反紀律的行為,使各項紀律規矩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防止出現“破窗效應”。
最后,黨要保證執法、支持司法,督促和支持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的情況下,法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早已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守法意識淡薄的問題。因此,作為執政黨應從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出發,始終堅持依法執政,并依據憲法及法律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治國理政的職權。
就法律顧問制度本身而言,它并不是一件新鮮事,在企業和政府早有設立法律顧問的制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為這項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動力。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意味著在原來建立的范圍和領域基礎上繼續拓展和擴大,意味著所有黨政軍部門、人民團體等都應當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特別是地方黨委作為當地重大決策的第一決策者,更應當盡快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法治故事
2014年安徽在全國率先建立省委法律顧問制度。來自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務等專業領域的五位專家,出任安徽省委法律顧問,成為安徽省委法律方面工作的“外腦”。對省委法律顧問制度進行制度細節設計和具體規范,包括:向省委提出地方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為省委研究立法規劃、重要法規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詢意見;根據需要參與黨委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為省委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服務;參與本省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工作,對重要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服務;就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所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省委組織的法律知識的授課。
法理探微
過去的五年,全面從嚴治黨成效卓著,但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我們不能有絲毫的懈怠。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再次告誡我們,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與“依法執政”相對立的,就是執政不依法。在一些黨政負責人那里,“以權代法”“以言代法”“越權執法”等情況仍然存在。不該他管的事情他瞎管,該他管的事他亂管,這樣的不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在人民群眾中造成非常惡劣的后果。依法治國,最重要的是依法治權,使權力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必須給權力運行“劃紅線”“布雷區”,“法無授權不可為”。不僅要把權力裝進法治的籠子里,更要把自己的一言一行裝在法治的籠子里,這是建設法治政黨的基本要求。
依法執政的“法”不僅指國家法律法規,還包括黨章在內的黨內法規。只有實現黨內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才能使政黨的權力運行穩定化、科學化,才能使黨的建設和自身發展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才能真正實現執政黨與國家體制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科學化和法律化,達到依法執政的目的。領導干部作為“關鍵少數”,要把黨紀國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自覺筑牢拒腐防變的堤壩。要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既要自己當好關鍵的少數,又要切實履行好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白訋浺哉,孰敢不正?”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依法執政的助推器、黨委科學決策的智囊團。它既是對過去依法領導立法、依法決策的經驗總結,也是把依法執政作為執政黨的基本執政方式的內在邏輯的自然展開。安徽省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率先邁出了關鍵一步,結束了改革開放以來地方黨委沒有法律顧問制度的歷史。
法律指南
《黨章》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黨章》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