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治黨是依法執政的前提和保證。眾所周知,法律主要通過對違法和犯罪的懲治,對人權的保障,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全體公民必須遵守法律規定,黨員也是國家公民,沒有法外特權,同樣不能突破法律這條行為底線。而黨法黨規是對黨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黨法黨規的要求更高。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選擇的任意性規范,在黨的紀律中,卻被定為命令性、禁止性的義務規范,如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這意味著,對個人行為而言,黨紀嚴于國法,黨法黨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對公民的要求更加嚴格。觸犯黨紀,未必觸犯國法;觸犯國法,一定違反黨紀。之所以這樣嚴格,就是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負有引領社會風氣的責任,具有先進性,黨員的言行在社會上有著示范作用,事關黨的社會形象,以及領導力、號召力、影響力,因此,應當通過自身的表率作用,聚合各種力量,強固黨的政治基礎;通過自身的表率作用,贏得人民群眾廣泛支持,擴大黨的社會基礎。
依規治黨是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黨的狀況,中央將全面從嚴治黨作為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全面從嚴治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是依規治黨,依規治黨就是按照黨法黨規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這對于整肅目前黨內某些不良狀況和風氣,對于加強隊伍建設至關重要。為此,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增強依法執政本領,加快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和改善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
法治故事
黨紀彰顯黨威,用鐵的黨紀嚴格要求每一位黨員,是我黨自我革命的法寶之一。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8日,經時任貴陽市白云區生態文明建設局局長鄧某簽字同意,白云區生態文明建設局規劃科副科長李某、環境監察大隊辦公室副主任莫某、環境監察大隊科員覃某3人參加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地飯店舉辦的節能監察人員第三期培訓。此次培訓文件規定,除往返交通費用自理外,不收取食宿費、培訓費。2016年1月8日為培訓結束日,恰逢周五,李某等3人電話聯系區生態文明建設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周某,以1月8日當日由成都返回貴陽的機票較貴,以及趁周末借機在成都多玩一天為由向單位請假,經周某同意后,該3人 1月9日滯留于成都,在當地武侯祠等地游玩了一天,于1月10日返回貴陽。2016年1月20日,經財務人員、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后,李某等3人將在成都游玩所產生的住宿費380元,伙食費300元,共計680元在白云區生態文明建設局財務賬上報銷。2017年3月1日,李某、莫某、覃某3人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公款旅游現象屢禁不止,從表面上看,是部分黨員干部沒有正確區分公款旅游和正常生活旅游活動。而實質上,是部分黨員干部沒有守住紀律底線,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上打折扣、做選擇,錯誤地把中央八項規定當成軟制度,企圖打擦邊球,明目張膽,頂風而上。這種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敗壞了黨風政風,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也造成公共財政的損失,在助長享樂主義的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之風。
法理探微
當前極少數黨員干部在作風方面存在不良習氣,無視規矩和紀律等行為仍然時有發生,上述案例表明,“破法”者無不從“違紀”始。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把紀律挺在法律的前面,用紀律管住大多數黨員干部。從各級紀委這兩年查處的案件類型可見,黨規黨紀在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生活紀律及作風建設等方面對黨員干部有著比國家法律法規更為嚴格的要求。例如,收送節禮、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行為在國家相關法律中,一般情況下,并未作出定罪的規定,卻因有違作風建設相關規定而成為黨員干部不敢觸碰的“高壓線”。
訂立“良規”是依規治黨的緊迫任務。完善的黨內法規是依規治黨的基礎,法規比制度的剛性強!吨袊伯a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明確了黨內法規制定的主體只能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客體是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如果說依規治黨是理順黨內各種關系、規范黨員干部言行的良方,那么黨內法規就是標尺,要想扎實推進依規治黨,就必須訂立好的黨內法規。目前,黨內法規存在一些不足,有的黨內法規規范性水平不高,有的系統性不強,還有的與國家法律銜接不夠。也有人從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上講到黨內法規存在的一些問題,如重制度制定、輕執行,導致不少制度淪為擺設,有些反腐敗制度配套措施和問責機制缺乏,使得制度存在缺陷和短板,還有的制度因設計的主體不同,導致政策與法律、中央與地方層面的不一致。這些論述基本上指出了黨內法規在硬件上的不足,這些不足恰恰反映了我們在依規治黨方面所處的困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