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作為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已成為執行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有效方式。當企業收到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時,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是協助對象應盡的義務。
本文通過案例分析,就施工企業如何應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問題進行如下探討。
案情
甲公司系建筑企業某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商,乙公司系該項目的專業分包商。乙公司民間借貸涉訴被丙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本息。后法院判決乙方向丙方償還本息100萬元。因乙方無力履行法院判決內容,申請人丙方向法院申請執行乙方公司對其他公司的到期債權。為此,執行法院向甲公司的債務人甲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提取或留存甲公司與乙公司未結算工程款。甲公司應當如何履行協助執行通知書確定的義務?
01、協助執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據
協助執行,是指實施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律依據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明確人民法院可裁定向被執行人尚有收入未支取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條規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02、不配合履行協助執行通知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因協助執行通知書具有止付效力,甲公司應自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暫停向乙公司付款,包括直接向乙公司支付以及因欠付乙公司款項而為乙公司代付相關款項。如甲公司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未履行協助義務,造成不利后果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7條:“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及第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钡囊幎ǎ缂坠疚窗磪f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內容履行義務,甚至擅自向乙公司或其他人支付的,對因該支付行為造成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丙方承擔責任。
另外,如果不配合,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存在拒不協助調查情形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罰款、拘留等處罰,涉及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理。
03、收到協助執行通知后的救濟途徑——執行異議
本案中,如甲公司經核實發現,與乙公司之間尚未結算的工程款并未有協助執行通知書記載之多,丙公司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都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便可根據其與乙公司實際結算情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提出異議的時間
向人民法院提出協助執行異議,需要注意提出異議的時間。對于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即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主體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但對于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規定,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的企業,如對履行到期債務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2、異議理由
本案中,若甲公司僅以其不具有履行能力或其與乙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為由提出協助執行異議,則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可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4條的規定,甲公司在提出協助執行異議時,應結合申請人乙申請執行甲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應滿足的條件考慮,即從債權尚未到期、或者與被執行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爭議等角度著手。
04、甲公司在法院要求協助執行時要注意那些事項
第一,簽收協助執行文書,對執行人員要熱情接待,并核實執行人員身份信息。對于執行人員送達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文書,核實被送達人、法院公章等信息。核實無誤,應予簽收。
第二,核實情況。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應當交由法務部門審查進行審查。審查涉及款項、數額、限額是否正確,是否為到期債權,是否為到期應得收益,收益是否存在,有無已按其它法院等執法機關已經采取了協助執行措施等。如經審查,協助執行具有合法性,且不存在無法協助執行的情形,甲公司應當協助執行。如存在到期應付款,須停止向被申請執行人乙公司付款。
第三,如對協助內容存在異議,應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15日內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如提出的異議被執行法院駁回,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協助執行的善后事宜。債務金額確定后,應及時與執行法院溝通,確定履行方式。同時,應當與被申請執行人乙方公司溝通,要求其出具同意將對該債務金額直接支付至法院,并承諾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主張該筆款項的函件,降低乙公司事后向甲公司再次索要的可能。另外,要將有關判決書、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協助執行資料收集歸檔。有關財務、支付憑證由相關部門歸檔,已被查。
綜上所述,當企業收到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及時了解與被申請執行人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存在到期債權?確定是否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如確定存在到期的債務金額后,需及時與執行法院溝通,確定履行方式。通過正確的應對姿勢,做到依法履行配合法院執行的義務,同時保證自身合法權益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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