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上兩期對監察委進行了介紹,為幫助全體員工深入學習、深刻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簡稱《監察法》),本期推出監察法解讀等相關學習資料,請全體管理人員認真學習。
對公權力監督的重大改革
根據新修訂憲法和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這是對國家機構做出的重要調整,對國家權力作出重新配置。監察法明確在原來人大下的“一府兩院”(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基礎上,增加了“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同時對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權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監察法同時指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中國紀檢監察報評論稱,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紀委監察委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監察委員會不設黨組、不決定人事事項,本質上就是黨的工作機構。監察委員會作為政治機關,政治屬性是第一屬性、根本屬性,必須始終把講政治放在第一位。
三大創新確保監督全覆蓋
對非行政機關且沒有中共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一直以來是一個盲區和空白。監察法對此實現了三大監督創新。
以前對于一個非黨員身份的國企管理者、村委會主任等,如果只是小貪小腐、不構成犯罪,想懲處十分困難。因為依據廢止前的行政監察法,監察部門只能監督政府機關的公務員隊伍,對企業管理人員、村干部等缺乏監督制約。此次監察法明確將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納入監察對象,老百姓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再也不會投訴無門了。
同時,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人員等,也被納入監督范圍,確保了監督全覆蓋、無死角。
以往對于一些公職人員的亂作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為,懲處規定并不明晰。此次監察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處置情況大體可以分為3類。第一類是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第二類是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徇私舞弊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職人員,可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第三類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以往對于一些官員不作為、懶政怠政行為,懲處辦法不多。監察法對此明確規定,對于一些履職不力的領導干部,監察法規定可直接對其進行問責,或提出問責建議。
用留置調查取代“兩規”
監察委具體如何監督?監察法提出,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在12種調查措施中,取代“兩規”的留置備受關注。
“兩規”是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即紀委為調查黨員相關違紀案件而采取的一項措施,在時間、期限、方式、場所、標準等方面存在地區差異。留置是國家監察機關采取的調查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是運用法治思維反腐的具體舉措,監察法對留置相關條件做了硬性、統一標準和要求,在保障被調查者合法權益、規范監察行為、確保反腐敗效果方面有了很大進步。
監察法提出,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監察法還提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需要說明的是,留置調查并不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反腐敗針對的職務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監察機關的調查權不同于公安、檢察機關的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或視同于執法和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當監察機關調查結束、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律師可依據刑事訴訟法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