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了更好地幫助公司廣大黨員干部了解紀檢監察工作,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從本期開始,將推出【解詞•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名詞解釋系列(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希望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紀檢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不斷提升業務水平,提高履職能力。
【解詞·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之一
紀委的“初步核實”是什么?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初步核實是紀檢機關問題線索處置方式之一。那么,初步核實是什么?初步核實采取哪些措施?初步核實的結果如何運用?下面,我們就一起捋一捋。
初步核實,是指紀檢機關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黨員或黨組織違紀行為的線索,進行初步核查、證實的活動。其任務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與否提供依據。(反映行政監察對象的案件線索進行初步審查,可參照對黨紀案件初步核實的條件執行)
如此重要的工作,不會是某個人或者某幾個人就能隨意決定是否要開展實施吧。答案是肯定的,不行。紀檢機關進行初步核實有著嚴格的條件和標準:
一、掌握反映相關黨員或黨組織違紀的問題線索。
二、所掌握的問題線索屬于本級紀檢機關管轄。
三、問題線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并具有可調查性。
四、問題線索可能構成違紀,需追究紀律責任。
五、初步核實機關已履行必要的受理審批手續。
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條件符合后,確定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初步核實過程中,核查組經批準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如果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紀檢機關在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后,交有關機關執行。
初步核實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還要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解詞·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之二
紀委的“談話函詢”是什么?
紀委收到了反映黨員干部的問題線索,會怎么處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作為紀檢機關處理問題線索的方式之一,“談話函詢”是什么?在實踐中該如何操作呢?在了解這個概念之前,不妨先來看看“談話”和“函詢”各是什么。通俗地說,“談話”就是紀檢機關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跟被反映人談話,讓被反映人講清自己的問題。“函詢”就是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紀檢機關給被反映人發函,請被反映人對被反映的問題給出書面解釋。
分別對“談話”和“函詢”有了認識之后,兩個詞合起來的“談話函詢”也就不難理解了!罢勗捄儭笔侵讣o檢機關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或函詢方式進行處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干部由小錯釀成大錯,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監督執紀問責,理應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督制約機制。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要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后可視情況由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時間就是速度,時間就是力量!侗O督執紀工作規則》除了對執紀審查的時限有著嚴格限制,也明確規定了談話函詢工作的時限要求,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后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最后這一點挺重要,請注意: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解詞·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之三
紀委的“立案”是什么?
立案,對大家來說并不是陌生的詞匯。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能看到或聽到甚至是親身接觸到“立案”。公安、法院、檢察院可以立案,紀委同樣可以立案。然而,不得不說的是,此“立案”非彼“立案”,同樣都是立案,紀委的“立案”是什么呢?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紀委的“立案”,是指紀檢機關對于反映或者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問題,經過初步核實,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案件成立并進行審查處理的活動。
立案作為紀檢機關案件審查的必經程序和重要階段,如何確定是否要立案呢?《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由此可以看到,立案同樣有嚴格的條件和標準。
如果達到了立案所需的條件要求,應當如何履行批準程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
按照規定,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采取審查措施,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至此,立案的環節結束。一個環節的結束也意味馬上進入下一個環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