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了更好地幫助公司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切實做到懂規矩不闖紅線,知紀律不碰高壓線,現將《黨員必須牢記的100條黨規黨紀》中《一分鐘讀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如下:
第一部分
91項國內嚴格禁止的違紀行為
政治紀律
違反政治紀律可能面臨最嚴厲的處罰,其中可直接被開除黨籍的8項違紀行為都在本部分。
一、嚴格禁止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
1.嚴禁公開發表反黨言論(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2.嚴禁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3.嚴禁公開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4.嚴禁制作、販賣和傳播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5.嚴禁私自攜帶、寄遞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入出境(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二、嚴格禁止參加、組織危害黨團結統一的組織或活動
1.嚴禁組織、參加反黨活動(第四十八條);
2.嚴禁組織、參加反黨組織(第四十九條);
3.嚴禁組織、參加邪教組織(第五十條);
4.嚴禁組織、參加黨內秘密集團或組織、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第五十一條)。
違反上述3項紀律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以及第4項“組織”黨內秘密集團或其他分裂活動的,直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是黨紀中的“高壓線”。
三、嚴格禁止黨員損害中央權威、破壞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
1.嚴禁搞團團伙伙、撈取政治資本(第五十二條);
2.嚴禁對抗黨和國家政策(第五十三條);
3.嚴禁挑撥民族關系(第五十四條);
4.嚴禁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第五十五條);
5.嚴禁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第五十六條);
6.嚴禁對抗組織審查(第五十七條);
7.嚴禁組織參加迷信活動(第五十八條)。
其中,對違反上述第3項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直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其他兩項具有兜底作用的嚴格禁止行為
1.嚴禁黨員領導干部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第六十一條);
2.嚴禁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第六十二條)。
組織紀律
一、嚴禁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
1.嚴禁個人專權擅斷(第六十三條);
2.嚴禁下級黨組織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第六十四條);
3.嚴禁黨員拒不執行組織人事安排決定(第六十五條);
4.嚴禁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大事項(第六十六條);
5.嚴禁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項);
6.嚴禁對個人檔案資料弄虛作假(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7.嚴禁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8.嚴禁違規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第六十八條)。
二、嚴禁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
1.嚴禁誣告陷害他人(第六十九條);
2.嚴禁侵犯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七十條);
3.嚴禁侵害黨員的批評、檢舉、控告、申辯、作證等權利(第七十一條)。
三、嚴禁違反組織工作規則等行為
1.嚴禁搞非組織活動破壞民主程序(第七十二條);
2.嚴禁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第七十三條);
3.嚴禁在晉升等工作中違反規定謀取利益(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4.嚴禁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等利益(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5.嚴禁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第七十五條)。
廉潔紀律
一、嚴禁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1.嚴禁以權為他人牟利、本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第八十條);
2.嚴禁權權交易、為對方或其親屬、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第八十一條);
3.嚴禁縱容、默許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謀取私利(第八十二條);
4.嚴禁違規送禮(第八十四條);
5.嚴禁違規為親屬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第八十八條第二款);
6.嚴禁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營或者從業(第九十條);
7.嚴禁違規為本人、親屬和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第九十二條);
8.嚴禁利用職權侵占公私財物(其中包括: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
二、嚴禁利用職權為本人謀取各種特殊利益
1.嚴禁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第八十三條);
2.嚴禁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第八十五條);
3.嚴禁違規接受宴請或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第八十六條);
4.嚴禁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各種消費卡(第八十七條);
5.嚴禁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第八十七條);
6.嚴禁違規經商辦企業(第八十八條);
7.嚴禁違規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劵投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項);
8.嚴禁違規兼職(第八十八條第三款);
9.嚴禁離職或退(離)休后違規任職或從事營利活動(第八十九條);
10.嚴禁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或集體利益(第九十三條);
11.嚴禁利用職權侵占公私財物(第九十四條);
12.嚴禁利用職權違規使用公物(第九十五條);
13.嚴禁權色、錢色交易(第一百零三條)。
三、嚴禁濫用公款公物
1.嚴禁組織、參加公款宴請、公款高消費活動(第九十六條);
2.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第九十六條);
3.嚴禁違規發放薪酬獎金(第九十七條);
4.嚴禁公款旅游(第九十八條);
5.嚴禁違規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條);
6.嚴禁違規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車(第一百條);
7.嚴禁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8.嚴禁違規舉辦節會、慶典活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9.嚴禁擅自舉辦評比表彰活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10.嚴禁違規興建、裝修樓堂館所(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11.嚴禁違規用房(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群眾紀律
“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眾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這次修訂新增:
1.嚴禁侵害群眾利益(第一百零五條);
2.嚴禁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第一百零六條);
3.嚴禁優撫救災中優親厚友(第一百零七條);
4.嚴禁消極應付群眾利益訴求(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
5.嚴禁粗暴對待群眾(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
6.嚴禁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
7.嚴禁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損害國家、集體或群眾利益(第一百零九條);
8.嚴禁黨員見危不救(第一百一十條);
9.嚴禁侵犯群眾知情權(第一百一十一條)。
工作紀律
一、嚴禁黨組織及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1.嚴禁黨組負責人不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項);
2.嚴禁黨組負責人職權范圍內發生公開反黨行為(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項);
3.嚴禁黨組織不履行從嚴治黨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
4.嚴禁黨組織違規處理違紀工作(第一百一十五條);
5.嚴禁在紀律檢查等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一百二十五條)。
二、嚴禁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違紀行為
1.嚴禁因瀆職導致所管理人員叛逃和出走(第一百一十六條);
2.嚴禁瞞報和虛假匯報行為(第一百一十七條);
3.嚴禁黨員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第一百一十八條);
4.嚴禁違規干預司法行為(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5.嚴禁違規干預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三、嚴禁失泄密的違紀行為
1.嚴禁泄露、擴散或者竊取涉密資料(第一百二十條);
2.嚴禁違反考試錄取工作紀律(第一百二十一條)。
生活紀律
1.嚴禁生活奢靡、貪圖享樂(第一百二十六條);
2.嚴禁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第一百二十七條);
3.嚴禁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第一百二十八條);
4.嚴禁違反社會公德(第一百二十九條);
5.嚴禁違反家庭美德(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二部分
9項涉外嚴格禁止的違紀行為
政治紀律
1.嚴禁叛逃行為(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2.嚴禁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言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3.嚴禁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利益(第六十條)。
其中,違反前2項紀律將被直接開除黨籍。
組織紀律
1.嚴禁違規獲取外國身份(第七十六條);
2.嚴禁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第七十七條);
3.嚴禁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工作紀律
1.嚴禁不當謀求公款出國(境)(第一百二十二條);
2.嚴禁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線(第一百二十三條);
3.嚴禁境外違法犯罪或不尊重當地宗教習俗(第一百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