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逐條解讀之二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ㄒ唬z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ㄈ└慕M。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ㄒ唬┩▓蟆β男新氊煵涣Φ,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ㄈ┙M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讀】本條規定了“問責方式”,F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稐l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規定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解讀】本條規定了“問責決定”。根據《條例》規定,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有權對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作出問責決定。明確規定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通報、誡勉的決定權,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權,這就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解讀】本條規定了“問責執行”。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向該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對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應當向該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為做好銜接,便于組織部門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并按要求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
《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寫出書面檢討,在有關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這既體現了“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解讀】本條規定了“終身問責”!稐l例》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原則,確立了“終身問責”制度,規定“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這是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要實行責任制,而且要終身追究”等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要求的具體體現,也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關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的精神一脈相承,是我們黨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解讀】本條規定了“授權規定”!稐l例》從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則性、方向性要求,對其他黨內法規中的問責內容不重復、不替代,為各級黨組織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留下空間,體現了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緊密聯系起來,制定針對性強、便于操作的實施辦法,把問責事項、方式、程序具體化,才能推動問責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解讀】本條規定了“解釋機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條例》的解釋機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解讀】本條規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規效力”!稐l例》是關于黨的問責工作的基礎性黨內法規,囊括而不替代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問責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其他有關問責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這是由《條例》在問責法規中的地位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