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違反群眾工作紀律和干部作風要求進行問責的暫行辦法》(簡稱“該辦法”)(湘組發)[2013]10號)
1、“該辦法”由中共湖南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局于2013年12月聯合印發。
2、“該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
3、“該辦法”內容主要包括問責對象、情形、方式、程序、結果運用等6個方面的內容。其中“該辦法”問責情形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況應當問責:(1)工作時間打牌,上網炒股、下棋、玩游戲、聊天購物、看影視作品、出入休閑健身娛樂場所等從事與工作無關事情的;(2)無故曠工、遲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3)工作中態度生硬、故意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服務對象的;(4)對職責范圍內應辦理的工作事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頂著不辦或互相推諉、超過規定辦理時限,應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導致拖延審批時限,或公開承諾的事項不能兌現的;(5)工作日中餐飲酒或發生酒駕行為的;(6)言行不當,行為失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7)其他有損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形象行為的。
4、“該辦法”確定11種問責方式。(1)批評教育;(2)書面檢查;(3)誡勉談話;(4)通報批評;(5)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6)停職檢查;(7)調離崗位;(8)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9)免職;(10)降職;(11)辭退。
5、“該辦法”確定了問責部門及程序。由紀檢監督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按職責和管理權限,按程序對問責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6、“該辦法”明確了問責結果運用。(1)受到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等問責的,取消被問責對象當年評優評先資格;(2)受到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問責的,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3)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4)受到降職問責處理的領導干部,兩年內不得提拔;(5)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